长春师范大学文件
长师校字〔2022〕156号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于2022年10月先后经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师范大学
2022年10月26日
长春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加规范、有效的组织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最大限度的鼓励和促进学校科技人员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等7 部门印发《关于激发科研人才活力支持科研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吉组通字〔202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长春师范大学师生员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产权归学校所有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图纸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成果转化形式主要有学校投资、成果完成人(或项目组)以技术入股形式实施成果转化;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或项目组)自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具体采用何种转化形式,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或项目组)的意愿。
第五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组织实施单位。凡属学校科技成果,均需由科研处进行管理。成果完成人(或项目组)应及时将职务技术成果上报科研处登记备案,并积极支持和参与科研处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科研处负责了解学校可推广科技成果的研发进展,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相关企(事)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各二级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学校投资、成果完成人(或项目组)以技术入股形式实施成果转化,以双方约定的合同为准,确定投资额与各方持股比例。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或项目组)自行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采用协议定价的方式,此过程中须充分考察市场、充分协商并经学校同意的前提下进行,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学校享有的权益。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应在科研处网站进行作价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条 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转化,可采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确定价格。
第十一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须事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不得损害国家权益或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书面合同(参照科技部印制的合同样本),合同书由学校政策法规处和科研处负责审查,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合同条款下拨。
第十四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经二级单位审查同意,成果完成人(或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科研处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后,学校提取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下同)的10%作为学校管理费,90%返还成果完成人(或项目组)。
第十七条 联合开发的收益分配按照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参与各方具体商定。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中所涉及的产品研制冠名或监制冠名必须经学校同意,并与企业签订产品研制或监制冠名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可以现金奖励形式给予科技人员,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此部分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中至少50%的份额用于促进后续科技成果应用开发以及转化服务,更好的扶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