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文件
长师校字〔2023〕95号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过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知悉。
长春师范大学
2023年9月15日
长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求,理顺学术权力和行政 权力的关系,完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长春师范大学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并设立“长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长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 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分设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科研工作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行使相应职责。可根据需要,成立其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各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履行学院的学术事务职责。
第五条 各学术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重大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一般性学术事务按照学术工作性质授权各专门委员会独立完成,结论即为校学术委员会结论。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三章 委员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 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师德高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年龄至少应满足一届委员任职时间(因职务需担任委员的除外,职务变动后自然调整);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决策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不少于15人、不超过3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选举确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校学术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顾问、特邀委员,就相关学术事务提出咨询、评议意见,不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顾问、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中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分布及工作需要推荐委员组成。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届中,除担任管理专家的委员依职务替换原则进行更换外,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增补。名誉主任、顾问、特邀委员无年龄、届数限制。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状况、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但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按相应的办法产生。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相关事项;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咨询功能,对学校学科发展把关定向,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原则;
(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五)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校内各学术事项,提出决策、审 议、评定和咨询的专业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根 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会议重要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术评议事宜也可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可邀请相关校内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召集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就讨论的学术事项表达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评判。首先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对学术不端举报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认定结论,当事人对结论无异议,即作为校学术委员会最终结论。
当事人对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结论持有异议的,需要被举报人或当事人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最终确定是否启动复议及新一轮调查。确定启动复议及新一轮调查的,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独立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最终结论。确定不启动复议及新一轮调查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开会形成相关决议,同时明确本决议即为校学术委员会最终结论。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关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
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可公开学术结论,在相 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组织复议。复议根据学术事项内容,可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委托相应专门委员会组织,复议结论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旁听席位,供教师、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规章、文件中涉及学术事务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长师校字〔2022〕82号)同时废止。